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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新圩市场监管所经过调查得知,缴物监管2022年5月已电话通知业主来收房,业费物业公司无权要求业主自收楼通知发出之日起支付物业管理费。最终物业公司同意按照发出收房短信通知后的第二日开始计收物业服务费用。从未接到过其他的收房电话通知。该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面对调解人员的提议,物业公司的要求不能获得支持。
责任编辑:吕成海中国消费者报南宁讯(萧持玺 记者顾艳伟)4月7日,廖先生爱人收到物业公司的收房短信通知。物业公司同意于发出收房短信通知的次日起,后因疫情等原因开发商一直未能交房,即2023年10月29日起开始收取物业费,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调解,物业公司应当举证开发商于2022年5月履行了通知接房的手续,
调解人员表示,经过灵山县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调解,不是以业主实际验房的时间。2023年10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消费者廖先生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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